員工崗位發病在48小時內死亡,依照規定程序可以認定為工傷,員工近親屬依法享有工亡職工待遇。用人單位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如果保險條款未明確排除保險責任事項的,保險公司應按約定賠償。
基本案情:保安服務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
某保安服務公司為其雇員500人在某財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止;雇員工種為保安、警衛;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10萬元。
某財險公司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因工作××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職業性疾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的雇員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確診的疾病。
2014年1月29日,某保安服務公司員工牛某被派駐某銀行工作,工作期間,突然在工作崗位上死亡。事故發生后,某保安服務公司給付牛某家屬1.35萬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安服務公司要求理賠,某財險公司拒付,雙方爭議成訟。
保險公司:員工“猝死”不是約定疾病
某財險公司稱,牛某的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1.根據某保安服務公司提交的證明××性疾病死亡,診斷證明顯示“猝死”。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確,無法證明死者系因職業病導致的死亡。根據死者在銀行從事的“保安”的工作性質來看,雇員在工作環境中也從未接觸到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的物質。因此,某財險公司認為,應當排除死者因職業性疾病死亡的可能性。根據某保安服務公司提交的一審證據××性疾病導致的死亡,也不能證明其死亡屬于保險責任,因此,牛某不應當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圍;2.某保安服務公司支付死者家屬的系救助款而非賠償款,因此,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內;3.某保安服務公司投保的系雇主責任保險,也就是說,在事故發生時,雇主存在責任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賠付,而本案中,根據某保安服務公司在一審提交的證據××性疾病導致的死亡,并不能證明雇主對雇員對死亡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該款項并非賠償款。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予按約定理賠
一審認為,某保安服務公司為其雇員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險,履行了交費義務,雙方依法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安服務公司已將賠償款給付雇員家屬,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對某保安服務公司進行保險理賠,故某保安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某財險公司給付某保安服務公司保險理賠款10萬元。
某財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沒有將猝死在工作崗位上的情形排除在外,故某財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對某保安服務公司進行保險理賠。某財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財險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