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畢業(yè)季,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畢業(yè)生求職心切的心理,以合法公司為掩護,實則操控“空殼公司”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畢業(yè)生初出校門,缺乏法律意識和防范自覺,稍有不慎就會誤入歧途,淪為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不僅斷送職業(yè)前程,還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2017年,杜某大學畢業(yè)后入職某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該公司主要業(yè)務是給一些小公司、小企業(yè)做代理記賬、報稅、開票、代理工商登記、變更等工作。任職期間,杜某在明知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利用他本人實際控制的10余家“空殼公司”作為上游開票公司,為7家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僅有直接開票行為,還支持配合周某等人的開票行為。經司法審計查明,杜某任職期間,參與向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00余張,稅額合計人民幣240余萬元。上述發(fā)票已全部向稅務機關認證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杜某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應予懲處,鑒于其系從犯,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最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
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沒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而給他人開具發(fā)票,或者雖然有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但行為人為其開具內容不真實的發(fā)票。為虛增業(yè)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稅收安全和稅收征管秩序。客觀方面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客觀行為表現,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作為專門從事財會服務行業(yè)人員,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所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與下游公司沒有真實交易,下游公司沒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參與為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且相關發(fā)票已全部向稅務機關認證抵扣,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客觀上已嚴重破壞我國稅收安全和稅收征管秩序,并給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雖然杜某的犯罪數額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鑒于本案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系由周某決策,獲利亦由周某控制,杜某僅系在周某的授意指令下參與部分開票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故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量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廣大求職者,求職過程中務必擦亮雙眼,面對高薪誘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與風險性,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可以進行“反向背調”,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等平臺核查公司資質,若發(fā)現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業(yè)務流水與經營規(guī)模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應保持高度警惕。同時,入職后應加強自我保護,第一時間學習了解所在崗位與行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確保本人經手的各項業(yè)務合法合規(guī),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業(yè)務要求時,主動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者向有關部門咨詢,切勿盲目執(zhí)行。最后,一旦察覺公司存在“大量開具無實際交易的發(fā)票”“要求員工操作多家公司賬戶”等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應立即停止參與并留存證據,及時向稅務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切忌抱有“只是執(zhí)行老板命令”“不直接獲利就無責任”等錯誤觀念,避免因拖延、妥協淪為犯罪鏈條的一環(hu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