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同志:
您好。上次在“勞權信箱”上看到《居家辦公如何確定當事雙方權益?》一文,很受啟發(fā)。作為勞動者,我也想提一個問題,希望能給予回復。
我是一家做幼兒園智力教材的民營企業(yè)銷售員,由于防控新冠病毒的需要,幼兒園暫時不開門,老板就要求我們銷售員居家辦公,主要內(nèi)容是聯(lián)系客戶,融洽感情,做線上產(chǎn)品演示等。有一次,我在做一項電子教材產(chǎn)品演示時,被電觸了一下手指,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我感到后怕,如果居家辦公時發(fā)生傷害事故,算不算工傷?請給予指點。
沈嵐
沈嵐:
您好。你提出的問題,也是居家辦公者關心和關注的問題,我們就此給予一些答復,希望能幫助到您。
首先,我們從國家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來看,關于工傷認定,有以下7條規(guī)定:(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還有3條視作為工傷的認定規(guī)定:(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當然,法律同時也規(guī)定了,有3種情形即便符合以上規(guī)定,但不能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以上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職工在上班期間,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決定能否認定工傷的主要構成要素。居家辦公,就工作時間來說,它更具有特殊工時制特征;就工作場所來說,它脫離了企業(yè)的“大門”和“圍墻”;就工作原因來看,它不像企業(yè)或辦公場所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因此,這些居家辦公特點帶來的改變,客觀上給工傷認定增加了難度。
但我們認為,居家辦公的職工應該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協(xié)議,確定相應的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出于考核、管理和監(jiān)督之需,提出每個工作日的“核心工作時間”,也可以在協(xié)議中明確體現(xiàn)。
由于居家辦公與生活場景是無法徹底分開的,員工在電腦前忙碌,廚房水開了,必然會先去沖水,再回到電腦前,假設其間滑倒造成骨折,工傷如何界定?目前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不該認定,一種認為應該認定。我們更傾向后一種,因為員工沖水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工作期間的生理所需,符合套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條款。那么,假如員工在工作期間去浴室洗澡摔傷骨折,能否算工傷呢?我們認為,這種生理需求已大大超出工作所需范疇,不該認定為工傷。但是,問題的難度在于,員工究竟是純粹出于生活需要還是出于“工作原因”,其場景幾乎是無法調(diào)查的。而員工受傷后,再用手機等電子產(chǎn)品取證,以其自證,客觀上也有難度。在這種現(xiàn)實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承認,居家辦公引發(fā)的傷害,需要有一個相對應的法律規(guī)定。
由此,我們想到,既然特殊工時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居家辦公帶有特殊工時的性質(zhì),有關部門理應要求用人單位事先提供一份備案,以備不時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