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由于一家公司拖欠我2016年度的工資未付,我曾在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過訴狀,要求責令公司支付。此后,因為我沒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近日,我再次持欠薪條向公司索要時,公司以從2016年至今超過3年、已經過期作廢為由拒絕支付,并揚言即使我向法院起訴也得不到法律保護。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王麗娟
王麗娟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里涉及到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分別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與之對應,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簡而言之,就是過期作廢。
但是,訴訟時效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訴訟時效中斷就是導致其變化的原因之一,指的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其依據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就必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而不受任何條件限制。
結合本案,由于你已經在2018年1月9日提起過訴訟,所以,雖然你沒有按時繳納案件受理費并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但你索要欠薪的訴訟時效可以從2018年1月9日起重新計算3年。截至目前,該訴訟時效尚在3年之內,公司不能以“過期作廢”拒付欠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