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當加強對日常教學和管理中獲得的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6月11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將于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在全國同類型地方性法規中首次將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納入校園安全。
此外,條例還有另兩項規定也屬全國同類型地方性法規中首創、獨有。
《條例》在全國首次規定對學校公共場所、校舍、操場以及設施設備所含甲醛、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并規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校園內運動場等公共場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構)筑物在交付使用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空氣中甲醛、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檢測結果;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在全國首次規定,在學校招錄教職工和外聘人員時,對擬錄用人員進行思想品質、心理健康狀況評估。《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學校招錄教職工和外聘人員,應當對擬錄用人員進行思想品質、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和身份核查,不得錄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涉毒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身份核查。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情形,應當及時采取調整工作崗位等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