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系某物流公司員工,2012年入職后一直從事配送工作。2019年5月,因配送站區路線調整,張某多次不服從工作安排,受處分后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條,休病假至5月31日。其后,張某未再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條,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期間,物流公司采取向張某發手機短信及電子郵件、通過快遞發送返崗通知書、登報公告返崗通知書等多種方式,催告其返崗上班或履行請病假手續,但張某均未回應。
2019年7月19日,物流公司以張某自2019年6月1日起連續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以手機短信和快遞的方式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當天,張某向物流公司快遞寄出了多份病假條,稱自己一直休病假無法履行請病假手續。
公司認定張某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法律分析
請假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公司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每一名員工都有義務遵守。本案中,公司做法是合理的。
首先,張某雖主張一直休病假無法履行請假手續,但其完全可以向公司郵寄病假條,或向公司主管發送手機短信請假,就像他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天所表現的那樣。但遺憾的是張某始終未提供證據證明請假獲得批準。張某雖主張未收到物流公司催告返崗的多條手機短信,也未收到物流公司手機短信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這與其后來既發短信又郵寄病假條的做法相互矛盾。
其次,公司通過“向張某發手機短信及電子郵件、通過快遞發送返崗通知書、登報公告返崗通知書等多種方式,催告其返崗上班或履行請病假手續。”可以說,幾乎窮盡了所有通信手段與張某聯系,因此,公司已經盡到了通知義務,也給了張某辯解的機會。
再者,張某所患疾病并非必須住院之疾病,更是遠遠未病到不能發短信、不能發郵件與外界聯系的地步,可他卻在長達近兩個月的時間里既不與公司聯系,也不對公司通知作出任何回應,顯然具有違紀的惡意。
最后,張某入職公司已經5年了,作為一名老員工,他對公司各項制度尤其是請假制度不可能不了解,因此,公司按照規章制度認定其構成曠工,并采取合理方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