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蔣先生致電本報說,他所在公司于2017年3月關閉,與所有職工終止了勞動合同。其中,有1名職工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時,領取了以前發生的工傷(8級傷殘,非職業病)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在進行離崗身體檢查時又發現疑似職業病,2019年1月診斷為一期塵肺并被認定構成7級傷殘。
現在,這位患職業病職工想知道公司是否需要向其發放工傷7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若必須發,是否可以抵扣掉已經支付的8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解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該規定和本案情形的主要區別,是該規定針對的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即勞動者在離職前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及以上工傷(含職業病);而本案情形是勞動者離職前與離職后分別發生一次工傷,不屬于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因此不能直接適用該規定。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嚴格按照條例這一規定,離職后的勞動者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因為已經不存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問題。但是,由于職業病的特殊性,其完全可能在離職之后才能確診,其存在后續治療以及就業保障的問題,因此在理論上也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可是,如果針對職業病獨立給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存在沖突,即在職期間發生多次工傷,只能按照最高的傷殘等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非在職期間發生的多次工傷卻可以獨立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建議參照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差。當然,這里還涉及主體問題,因用人單位已經關閉,如果主體已經滅失,則在程序上可能無法主張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