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多家用人單位供職,屬于流動人員。由于對自己檔案中記載的有關履歷、學歷、學位、錄用、任免、工資、待遇、獎勵、處分等內容渾然不知,半個月前,我曾向掌握著我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查詢。因為請求被拒絕,我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了公開申請,但同樣未被采納。
請問:人才交流中心、政府主管部門的做法對嗎?
陳小芬讀者:
人才交流中心、政府主管部門的做法并無不當。對你自己的人事檔案資料信息,你也的確無權要求查詢或者公開。
一方面,你不屬于自己人事檔案資料的查閱主體。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屬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第十四條第(一)、(四)項則分別指出“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申明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這些規定表明,有權查詢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主體只能是單位,任何個人不論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沒有查詢的權利。正因為你曾經在多家用人單位供職,屬于流動人員,人才交流中心自然有權拒絕你的查詢請求。
另一方面,你的人事檔案資料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政府信息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公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而人事檔案資料并不一定是行政機關所收集、制作、保存,針對的也只是個人,而與公眾無關,公眾也難于通過單個的人事檔案資料了解政府的整個行為,繼而作為公眾監督政府的依據,如果公開還會泄露個人隱私。鑒于個人人事檔案資料不在上述條例規定的范圍,你當然不得要求政府向你公開或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