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我一家三口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參加今年2月初赴迪拜的旅游團,3人共支付了19500元旅行費用。突如其來的疫情,使我們的出游計劃泡湯。因為政府實施的疫情管控措施,導致我們至今無法如期出行,于是,我們要求全額退款。
可是,旅行社近日表示已如期發團,境外出游的包機費用、住宿和導游等款項已經悉數支付目的地旅游部門,故拒絕了我的要求。請問,這筆出國旅游費用究竟該誰埋單?
蔡靜讀者: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新冠病毒疫情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控制疫情蔓延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這對有關當事人來說當然屬于不可抗力,即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根據你的講述,是因政府疫情管控而無法出行的,如果情況屬實,這就屬于遇到不可抗力,你并沒有故意違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可以作兩種選擇:一是選擇與旅行社解除合同,解約后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你。當然,旅行社對于不能退還的費用,應當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二是選擇與旅行社協商變更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你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應予退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實際情況并非你所述那樣,即你放棄出行是基于擔心疫情,并非是因受疫情期間管控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那么,根據《旅游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在已如期發團的情況下,可不承擔退費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