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系某口腔醫療機構的司機。2019年2月入職時,他與公司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邱某的工作崗位為司機,月工資4500元。近日,邱某因已安排其他應酬,未接受口腔醫療機構臨時加班的要求,引發領導不滿,隨后公司決定將邱某的工作崗位調整為雜務工,月工資降為3000元。邱某不同意崗位及工資調整,但公司的回答是:不想干就走人。邱某特來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務站咨詢:口腔醫療機構這么做是否合法,如果提出辭職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口腔醫療機構沒有經過法定的協商等程序,擅自單方調整邱某的工作崗位,且大幅度降薪,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從法律角度看,公司此次調崗降薪行為會因違法而無效。對此,邱某有權要求公司按原工資補足減少的工資數額。另外,邱某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的規定,要求單位給予自己經濟補償。
最終,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務站的工作人員告知邱某:如果雙方意見達不成一致,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邱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