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勞動關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可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時常會因為勞資問題、工傷問題等發生勞動爭議。
公司違法開除我該咋辦?我在公司工作了多年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濟南兩級法院向社會發布2019年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典型案件。法官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理清“勞動者權益”那些事兒,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維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關鍵詞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摘要】
1999年6月起,王語入職某公司。2016年10月,王語以某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降低工資標準、不為其提供勞動崗位等為由不再到某公司上班。王語在職期間,某公司未與王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安排王語休帶薪年假、未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王語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書,裁決王語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王語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某公司與王語均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經審理,判決王語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王語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報酬、防暑降溫費共計3萬余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
勞務外包關系
【案情摘要】
李天奇于2016年5月入職甲公司工作,其間先后與甲公司以及承攬勞務外包業務的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李天奇于2019年3月9日收到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兩個月后,李天奇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請求。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丙公司支付申請人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期間的工資等。李天奇不服該裁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歷下區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歷下區法院判決,李天奇與勞務外包單位丙公司于2019年3月9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丙公司支付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9日的工資9900余元;丙公司給李天奇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失業保險、轉移社保關系。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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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案情摘要】
石某系某公司退休職工,婚后育有一子,獲得了獨生子女優待證。石某退休時,該公司未向其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石某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裁決后,石某對數額不滿,訴至市中區法院。
【裁判結果】
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石某系獨生子女母親,退休時,被告公司應按規定向石某發放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法官說法】
企業職工退休時符合獨生子女優待政策的,所在單位應向其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用人企業在職工退休時為其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是企業應負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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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案情摘要】
某廠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李剛。某日,景某在該工廠工作期間因腹痛離開工廠,次日在家中死亡。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景某與某廠存在勞動關系。某廠不服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該廠被經營者李剛申請注銷,章丘區法院依法變更當事人為李剛。經審理,法院判決景某與某廠存在勞動關系。景某的親屬將李剛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等。
【裁判結果】
章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景某與某廠存在勞動關系,被告無證據證實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故法院認定景某系與某廠存在勞動關系期間非因工死亡。遂判定李剛向原告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共計9萬余元。
【法官說法】
個體工商戶作為適格的用工主體,依法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依法應享受的相應補助救濟待遇則由用人單位承擔;作為用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被注銷,則應當由其經營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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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
【案情摘要】
李芳系濟南某公司員工,于2016年5月3日入職該公司。2017年8月16日,李芳因個人原因向公司申請離職,并辦理了工作交接。李芳于2017年8月30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解除李芳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李芳2017年7月及8月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該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向濟陽區法院提出訴訟。
【裁判結果】
濟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未足額為李芳繳納社會保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某公司應支付李芳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李芳作為人事部門工作人員,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某公司與李芳自2017年8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李芳經濟補償金、2017年7月及8月工資。某公司不負有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的義務。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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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被辭退
【案情摘要】
李某于2016年3月入職某公司,同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1月10日左右,李某身體疲勞精神不好,遂請假休息。某公司認為李某系無請假手續連續3天未上班,屬于無故曠工。2019年1月17日,某公司在廠區張貼《處罰通報》對李某作出處罰決定,并加蓋了“某公司辦公室”的行政章。2019年1月17日之后,李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李某于2019年4月向萊蕪區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希望解除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018年12月與2019年1月雙倍工資、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加班費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前所欠每月工資,并繳納解除勞動合同前的養老保險、社會保險、公積金。
【裁判結果】
萊蕪區法院認為,李某具有請假證明,根據該公司《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版)》相關規定,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同時,根據該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某公司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通知工會,且程序不合法,認定某公司系違法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某公司的工資表認定,某公司應向李某補發該兩個月的工資。因李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遂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時,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了解對方主體資格情況,合同中應訂立齊全完備的條款,并合法、合理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以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關鍵詞
關聯公司之間混同用工
【案情摘要】
胡強在平陰某公司工作,雙方合同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4年7月,總公司將胡強的實際履職地點由平陰某公司處調至商河分公司。2016年2月,因總公司管理權變動,總公司未給胡強安排工作,胡強也未再去商河分公司上班。2017年4月,總公司公告解除與胡強的勞動關系。胡強訴至平陰縣法院,要求三公司連帶支付基本生活費、經濟賠償金并為自己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裁判結果】
平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總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總公司解除與胡強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系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平陰某公司作為與胡強簽訂勞動合同的主義務人理應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判決平陰某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總公司和商河分公司作為混同用工的關聯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受總公司指派至分公司或下屬公司工作,關聯公司間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只有實際的用人單位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但在關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有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應擇其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主義務人,其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關聯企業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以實際用人單位作為主義務人,其他公司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關鍵詞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7日,劉新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在濟南,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內適當調整具體工作地點。2016年9月19日,公司要求劉新前往總公司客戶服務部報到,協助對前期案件進行風險調查工作,該通知屬于臨時出差性質。劉新拒不服從該工作安排并拒絕前往總公司報到。2016年9月22日,某保險公司對劉新作出了辭退決定。
劉新以某保險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資、賠償金等。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支付劉新各項損失。公司不服訴至商河縣法院。
【裁判結果】
商河縣法院經審理認定,因某保險公司違法解除與劉新之間的勞動合同,故應當支付劉新賠償金。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劉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余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經常以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勞動者應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單位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地點變更,且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變更工作地點需雙方協商,現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就單方面安排勞動者去外地報到,勞動者不服從該安排就自行解除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法院據此判處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關鍵詞
競業限制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23日,楊某入職甲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書》。2018年9月1日,楊某因個人原因離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楊某離職后,甲公司按照《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楊某自該公司離職后,入職與甲公司存在競業關系的乙公司工作。甲公司認為楊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高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按月支付楊某競業限制補償金,而楊某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判決楊某支付甲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涉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涉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應遵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
關鍵詞
擅自解除合同
【案情摘要】
2005年7月12日,趙某入職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如趙某擅自解除合同,應按違約期限×月工資收入×50%給對方支付違約金。且合同約定,趙某屬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培訓、招聘的員工,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某某航空有限公司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2016年9月2日,趙某向某某航空有限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某某航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簽收,2016年10月6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趙某違約,某某航空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趙某支付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200余萬元等。
【法官說法】
飛行員是一種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稀缺性的職業,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能力培養過程和持續的能力保持過程。但飛行員不應當成為其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理由,絕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限制飛行員平等就業和自由擇業的權利。飛行員在各航空公司之間進行流動是有相關規定的,參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部門《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為維護飛行員有序流動,飛行員按照自我意愿離職后,應按照雙方約定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