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進公司后簽了兩次合同,可是自己始終沒有拿到過一份。現在公司又提出讓他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還要降低他的工資。他該如何應對?日前,職工陸先生因此向本報求助。
據陸先生反映,3年多前,他經人介紹進入一家保安公司,并和幾個同事一起被公司派到一個辦公樓當保安。上班沒幾天,主管就讓他在一份勞動合同上簽了名,當時他記得合同上寫了單位名稱、工資額等。主管見他簽好了名,就將合同收走了,說是公司要拿去蓋章。他也沒有多想,后來他也就忘了這事兒。一年多前,主管拿了一份合同讓他簽字,他只記得那份合同上除了公司名稱,其他都是空白的,而且那個公司也不是第一次和他簽約的那家。雖然心里有疑問,但是看到同事們都紛紛簽了字,他也跟著簽了名。他們剛簽完字,主管又將所有的合同都收走了。幾天前,主管又拿了一份合同讓他們簽名,這次合同甲方又變成另一家公司。他和同事都表示之前說好合同都是兩年一簽,現在前面一個應該還沒有到期,他們為什么要新簽一份?主管說因為這里的保安業務已經轉給新公司了,如果他們還要在這里繼續做的,就要和新公司簽合同,如果不簽就辭職走人。主管還說,新公司要重新核定他們的工資,估計每人每月會比之前少500元。新公司有新規定,大家應該服從。陸先生有點無措,他不知道公司提出的改簽和降薪,他能否拒絕?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指出,主管所說的不簽新合同就要職工自己辭職的說法不妥。如果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職工又不愿意改簽新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根據規定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類似陸先生遭遇的職工在計算補償金時需要注意一個法律規定,即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董兆華認為,公司還有做法需要糾正。首先,勞動合同應該給職工一份。根據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其次,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定條款。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最后,公司要降低工資也不可太隨意。
董兆華提醒陸先生,應該收集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