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家物流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的小韓向本報咨詢說,他在公司整整工作了3年,雙方之間雖然簽訂有勞動合同但沒有繳納社保。2019年12月初,他在工作中不慎弄傷左腿、左腳,已經構成一定等級傷殘。可是,公司不愿為他申請工傷認定,理由是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小韓說,他是外地農村戶口,在老家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辦理入職手續時,公司人事經理問他參不參加社保,如果參加社保每月要從其工資里扣錢,會影響其個人收入。相反,如果不參加社保,公司還可多給他發一部分工資。
“考慮到將來還要回老家養老,家里也有醫療保險,我就選擇了不繳社保,并給公司寫了書面個人保證。”小韓說,出事后聽說自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出院后他就找公司協商。
對于公司的答復,小韓將信將疑。他想知道自己是否屬于工傷,從政策法規上看,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就小韓遇到的問題,接受記者采訪的北京市中邁律師事務所陳君玉律師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從小韓講述的情況看,他在工作時弄傷了左腿左腳,這種情形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該條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來看,在公司拒絕為小韓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小韓可以自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陳律師說,公司之所以不愿為小韓申請工傷認定,主要原因是不想向小韓支付工傷待遇,其中包括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等。按理說這些費用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可是,由于小韓沒有參加社會保險,這些費用依法應由公司來支付。
在這里,小韓心虛的地方是自己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認為自己是自覺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好意思向公司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上,《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第33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但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外,本法第95條更加明確地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由此來看,造成小韓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主要責任是公司,而非他本人。
本案中,盡管小韓本人自愿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上述法律強行性規定職工要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因此,職工單方同意,或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況且,認定工傷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只要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小韓不必過于擔心自己曾經給公司寫過什么保證。
陳律師說,《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如果小韓被認定為工傷,其所在公司就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小韓支付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