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治微課堂
——職工權益保障篇
主講人:河南省總法律和社會工作部
王柳玉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國務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延長假期、延遲復工等特殊時期的應對措施。非常時期,在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中,用人單位如何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勞動者如何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勞資雙方如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期,就疫情防控期間涉及勞動者的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工傷保險等問題進行簡要解答,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
1、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在此期間,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職工如因交通管制無法按時到崗,工資如何支付?
答:企業與職工可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解析:人社部等五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3、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工資支付標準應根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時間依法確定。
解析: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4、春節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解析: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三條規定,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屬于法定節假日,員工無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且無法通過補休免除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其余放假時間屬于休息日,員工無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5、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工作的職工,工資怎么計算?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解析:人社部等五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文件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在防控新冠病毒疫情關鍵時期,職工根據企業要求居家辦公的,屬于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
6、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職工工資,怎么辦?
答: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后,可延期支付。
解析:根據《河南省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和資金發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工資時,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支付期間,至少應發給勞動者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費。
7、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能否主張加班工資?
答:如無特別規定,不建議主張加班工資。
解析:首先,需明確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5條、49條中涉及停工、停業、停課或中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各地文件所謂延遲復工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延遲復工期”,其性質應為停工期。各地發布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如無特別規定,不能簡單地認定延遲復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來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的工作屬于加班,從而主張加班工資。當然,該期間在休息日加班以及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除外。
8、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的性質如何認定?勞動者年休假與延長的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此次春節延長假期是國務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特殊假期,屬于休息日,勞動者年休假與延長假期重疊部分,應當相應順延。
解析: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9、婚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是否順延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解析: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應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10、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不應順延。
解析:《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
11、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屬于工傷。
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2、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不屬于工傷。
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因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13、勞動者被確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具體需根據繳納社保情況確認。
解析:《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二十三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薄秶裔t療保障局 財政部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于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鹬Ц斗秶。因此,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14、 疫情期間,企業、勞動者的社保業務怎么辦理?
答:參保企業和個人可以延期辦理該項業務。
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明確規定: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業務的,延長至疫情解除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15、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可以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
解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