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親朋相聚頻繁、宴飲增多。除人們耳熟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廣大職工還應清楚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工作崗位禁止飲酒的,職工一定要遵守作到“上班不喝酒、喝酒莫上班”。違反規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予以辭退。
基本案情:公司辭退喝酒職工
勞動仲裁認定違法解除
宋某于1996年7月到原石家莊某廠工作。2006年,企業改制成立了石家莊某集團公司,宋某偉與石家莊某集團公司的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崗位為鑄造車間配砂工。2017年12月15日,宋某在工作期間喝酒,并且酒后滋事,致使110民警到場。公司以宋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擬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并于同日將理由通知工會。2017年12月19日,工會同意單位對其作出的解除決定。之后,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向其送達書面通知。宋某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2881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公司已為宋某辦理了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宋某已開始享受失業待遇。
2018年,宋某申請勞動仲裁。2018年7月10日,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石勞人裁字(2018)第217號裁決書,認為“公司以宋某酒后滋事、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客觀事實依據,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故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持”。裁決:公司向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9144元。
一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依法解除不予賠償
公司不服,向一審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補充和申請一審法院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另外,《員工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在工作期間喝酒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已向宋某在內的所有員工進行了告知,并組織員工進行了學習、培訓。同時,對其內容進行了張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公司不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9144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勞動者的宋某應當服從公司的管理,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辦法》進行了公示并告知了宋某。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在工作期間喝酒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宋某在工作期間醉酒,違反了員工管理辦法,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征得了工會的同意并經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且書面通知了宋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公司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91民初1229號民事判決,公司不予支付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9144元。案件受理費10元,由宋某負擔。
二審:出警記錄證明事實清楚
職工應當遵守常識性規則
宋某上訴稱:宋某根本沒有喝酒,更沒有酒后滋事,而是公司雇傭的臨時工私自盜取了宋某的錢包和工作服,且把宋某更衣箱的門鎖撬壞了,公司為了保護臨時工才說宋某酒后滋事,且至今沒有任何事實證據,一審偏聽偏信。 公司的《員工管理辦法》沒有向宋某公示,也沒有書面通知宋某。一審認定的依據僅是公司自己的管理人員,同公司有利害關系,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2017年12月15日宋某報警后,由公安機關填寫并有宋某簽字的《接處警登記表》與了解處理事發當時情況的員工高某某、王某某的出庭證言相互結合,能夠證實宋某在工作期間飲酒的事實。對此,原判作出認定,并無不當。其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是職工應當知曉并遵循的一項常識性規則,宋某作為一名工齡較長的老職工,應當遵守《員工管理辦法》,對違反該辦法的后果,宋某應當知情。在宋某違反該辦法的規定、符合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征得工會同意后,公司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書面通知宋某,于法不悖。本案中,公司并不存在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終56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