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快遞公司的員工。半年前,我丈夫下班回家吃過晚飯后,駕駛摩托車前往朋友家打麻將。途中,他不慎摔倒受傷。
為了獲得工傷賠償,我丈夫向公司謊稱傷害發生在上班送快遞期間。快遞公司考慮到沒有為我丈夫辦理工傷保險,自覺理虧,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我丈夫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萬余元。
后來,因被人舉報,公司獲取了真相并隨即報警。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處了刑罰。
請問:我丈夫的行為為什么會構成犯罪?
讀者:邱蓮蓮
邱蓮蓮讀者:
你丈夫的行為確已構成詐騙罪,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你丈夫的行為已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之目的。
你丈夫之所以謊稱是在上班送快遞期間受傷,是為了通過讓快遞公司作出賠償,從而獲取相應的利益,占有公司的金錢。由于這種侵犯快遞公司財產的手段和方式,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而當屬非法。
另一方面,你丈夫已經實施詐騙行為。
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實質,是指行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夠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財物。你丈夫隱瞞下班回家吃過晚飯后駕駛摩托車前往朋友家打麻將時不慎摔傷的真相,虛構“上班送快遞期間受傷”的事實,使快遞公司基于錯誤認識,認可你丈夫的謊言,進而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你丈夫作出賠償。
相反,如果你丈夫如實相告,快遞公司自然不會作出對應的處理。這一點,從快遞公司得知真相后隨即報警中便可以得到證明。
再者,你丈夫必須受到刑事追究。
詐騙罪是一種數額型犯罪,只要詐騙的財物在“數額較大”以上就必須受到制裁。就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正因為你丈夫的涉案金額達4萬多元,屬“數額巨大”,所以,你丈夫應當負起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