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務院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要重拳整治惡意欠薪,多部門也將聯合出擊,就打擊惡意欠薪犯罪提出最嚴厲的懲治舉措。根據《刑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至少下列4種情形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
有能力支付而逃避,實刑與罰金雙處罰
賀某系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2018年4月起,賀某在有能力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先后多次拖欠陳某等21名員工的勞動報酬21萬余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多次責令賀某支付所拖欠的員工勞動報酬,但賀某變更個人住址及聯系方式,逃避支付義務。
經公安機關查明,旅游公司的經營收入由賀某個人保管、控制。賀某歸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機關提供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財務會計報告。最終,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2萬元。
【評析】
《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賀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工資情況下拒絕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
【案例2】
篡改賬目、考勤記錄賴賬,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吳某等5名農民工到個體包工頭喬某承包的某小區商品樓施工工地,從事墻面抹灰工及瓦工勞動。為期8個月的施工勞動結束了,喬某在收到60萬元工程款后,僅僅支付給每人一個月的工資6000元,尚欠25萬余元工資不能發放。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吳某等人的投訴后,向喬某發出“責令支付”通知。喬某提出,吳某等人根本沒干那么多的活,且已經干完的活質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并以此為由賴賬不還。此外,喬某還拿出經其涂改后的職工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及賬目,予以證實。
見此情況,吳某等人立即向勞動監察大隊提供完整的職工名冊、每日考勤記錄及工資支付記錄。由于這些名冊、記錄上均有喬某安排的監工人的簽字,喬某雖不認可也無法否認。經勞動監察大隊報送、公安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喬某立案偵查。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還有一些不良單位或個人通過篡改考勤記錄、賬目制造不應支付勞動報酬的假象。對此,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關證據,不給缺乏誠信的用人單位提供可乘之機。
【案例3】
欠薪后躲藏,未親收支付令也可構成犯罪
個體工程承包人曹某在承包某路基建設項目時,以借支的方式多次從該項目部領取工人工資60萬元。此后,曹某謊稱已將工資發到工人手中。
然而,紙里終究包不住火。因拖欠工資,工人們多次找曹某討要。曹某在被逼無奈時才發給工人一小部分錢。工人們再次催要,曹某就以各種理由搪塞,還以回老家籌錢為由離開工地。
曹某離開工地后換了手機號,不再與工人們聯系。接受工人舉報后,勞動監察部門也聯系不上曹某。于是,就到曹某的住所、施工工地場所等張貼責令支付欠薪通知書。不久,曹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其以未收到“責令支付欠薪通知”為由不承認犯罪。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二款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據此,可以認定曹某構成“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躲藏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4】
惡意償債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照樣構成犯罪
陳某系某器材經銷公司經理。2018年12月12日,2名員工投訴該公司拖欠其5個月的工資合計近5萬元。2019年1月23日,人社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該公司不僅逾期未完全改正,陳某還將公司賬上10萬元用于償還公司外欠材料款。
人社局將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對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惡意清償轉移、處分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在這里,“惡意清償”是指債務人用現有全部資產清償某一或某些特定債權人的債務,導致其他債權人權利無法實現的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報酬具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的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卻將有限的資金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該情形屬于“惡意清償”。因此,陳某作為個體公司法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