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楊某入職上海某百貨公司,擔任網管工作。2018年1月,楊某因身體不適,想休年休假,于是在分管領導的許可下,在家休息了兩天。
沒想到2018年1月31日,百貨公司以楊某請假未履行審批手續、曠工違紀為由將楊某開除,并在網上完成社保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但未開具退工單,也未歸還楊某勞動手冊。
2018年2月26日楊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一裁兩審,法律部門認定百貨公司違法解除,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案件審理期間,楊某因為缺少退工單,無法申請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期間的醫保待遇,發生的多次醫療費用也沒有辦法報銷。大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導致楊某生活困難,楊某只好于2019年2月14日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百貨公司辦理退工手續,支付遲延退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失業救濟金和醫療保險待遇損失。
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百貨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楊某遲延退工所造成的損失?楊某的醫療保險待遇損失是否屬于遲延退工賠償項目?
楊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遲延退工,由此導致其無法及時申領失業救濟金和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公司應予賠償。
公司方認為:楊某此前請求仲裁委恢復勞動關系,表明楊某并不想離開公司,未來可能回到公司繼續工作,故公司暫不出具退工單及返還勞動手冊合理合法,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楊某個人承擔。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15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百貨公司應賠償楊某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延誤退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具體以上海失業金標準1815元/月為基數計算。至于2018年2月16日前的部分,已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另外,楊某要求獲得被延誤退工期間因病就診所支付的醫療費之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關于用人單位未及時依法履行退工義務引起的勞動糾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退工相關手續,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拒絕履行法定退工義務,不依法及時給予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進行求職登記,遭受損失的,理應賠償。
本案中,百貨公司對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存在誤解,當其向楊某出具《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時,雙方的勞動法律關系已經解除,即使楊某后續仲裁申請恢復勞動關系,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退工義務。
那么百貨公司拒絕履行法定退工義務應當怎樣賠償呢?
以上海為例,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原則上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如果確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楊某被退工后,一直處于失業狀態,但缺少退工單導致其無法申請失業救濟,故法院判令百貨公司賠償楊某失業保險待遇合法合理。
至于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的醫保待遇問題,楊某認為依據《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法[2011]77號)第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如果公司及時為他辦理退工手續,那么他就可以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獲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但目前,并無任何法律依據支持楊某的上述主張。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楊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在此,我們仍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必須依法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