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間突然接到老母電話,說其肚痛難忍。我擔心被扣除出勤獎,加之距離下班僅一個小時,便沒有向領導請假,也沒有告訴同事,即匆匆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準備送老母去醫院治療。
不料,途中因與一輛面包車碰撞,導致我受傷后不僅花去7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社會保障部門對我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我提起了訴訟,可法院近日也駁回了我的工傷認定請求。
請問:我“翹班”而去事出有因,傷害確實發生在下班途中,且對方司機負主要責任,怎么就不構成工傷?
讀者:劉艷菊
劉艷菊讀者:
你的確不構成工傷。
一方面,你的傷害并非發生在工傷意義上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包括三個構成要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要件,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傷害”,你雖然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 交通“事故傷害”的要素,但并非屬于“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中已作出明確限定,即“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也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它們有一個“合理時間”的共同要求。判斷是否合理的關鍵之一,無疑在于是否屬于正常上下班。而你離開工作崗位時,距離下班還有一個小時,且既沒有向領導請假,純屬“翹班”離崗,甚至沒有告訴同事,目的只是為了送老母去醫院治療,而非為了公司的利益,明顯不在正常下班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