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穩定。湖南省三級法院切實將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置于服務精準脫貧攻堅戰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大局中去定位、去謀劃、去開展。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開展全省法院第三次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執行專項活動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2019年底前受理的此類案件結案率要達到95%,已經審結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執結率達到95%,未審結、未執結的案件春節前要妥善處理的任務。
先予執行涉農民工工資案款
黃生平與增城市松田實業有限公司于14年前簽訂《協議書》,約定承包湖南省祁陽陶鑄中學全部建筑工程的施工,總建筑面積約10萬余平方米。因黃生平與增城市松田實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就案涉工程價款結算達成一致,黃生平訴至法院,要求增城市松田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大學松田學院、廣州松田職業學院、永州陶鑄中學、馬云珍共同償還工程款及利息2.8億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黃生平于2019年4月19日向湖南高院申請先予執行,請求將查封凍結在建設銀行某賬號內增城市松田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大學松田學院、廣州松田職業學院的資金1.5億元,先予執行2000萬元,用于支付其欠付工程材料款及農民工工資等費用。湖南高院經審查,裁定先予執行1500萬元,用于支付欠付的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
【點評】
本案是人民法院對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先予執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黃生平是工程實際施工人,增城市松田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大學松田學院、廣州松田職業學院是發包人,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工程價款結算及利息存在爭議。法院經審查,查明發包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報酬事實清楚,故裁定對案件中涉農民工工資部分先予執行。
多部門聯動查找失聯被告
宋育杰等18名農民工受劉峰的雇請在瀘溪縣浦市鎮青草村種植西瓜。西瓜成熟后,因洪水泛濫導致全部西瓜被水淹。劉峰背負著欠收虧損債務及18名農民工的工錢一夜消失。18名農民工分別將劉峰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瀘溪縣法院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對此案優先審判。由于劉峰下落不明,承辦法官前往保靖縣調查取證。在保靖縣法院及當地派出所的協助下,查實了案件相關情況,并依法對該18案進行合并審理,判決支持18名農民工要求支付勞務報酬的訴請。
11月20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由于被執行人劉峰拒絕告知其具體地址,瀘溪縣法院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與縣公安局溝通,協調解決“找人難”問題。縣公安局經過深入調查,發現了劉峰的藏匿地點。獲此消息后,執行法官即刻驅車6小時前往衡陽縣洪市鎮。在衡陽縣法院、洪市鎮派出所多方聯動下,鎖定了劉峰的具體位置并將其控制。通過普法教育,劉峰當即表示悔過,并付清全部案款35240元。
【點評】
本案是人民法院之間、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聯動開展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農民工人數眾多,且均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劉峰惡意拖欠的工資款雖然只有35240元,但群眾利益無小事。瀘溪縣法院在公安機關和異地法院的協助下,通過公正判決和快速執行讓18名涉案農民工的“討薪權益”得到了法律支持和及時兌現,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審判理念。
巡回審判高效化解糾紛
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間,張某等58人在不同時間段在中都株洲整車物流基地工作。后因實際承包該項目的株洲市搏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睿犯詐騙罪入獄,導致張某等58人共計162萬余元工資款沒有發放。張某等人將搏翱公司訴至法院。
株洲市天元區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搏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睿因犯詐騙罪在監獄服刑,而58名農民工因擔心工資討不到,情緒激動。法院在查明事情的原委后由調解員赴監獄與徐睿進行核算,確定拖欠工資金額。今年9月24日,承辦法官趕赴監獄,現場開庭審理此案,最終調解結案。至此,一起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在15天內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點評】
本案是人民法院采取調解手段、進行巡回審判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服刑無法參加庭審,人民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讓農民工早日拿到工資和勞動報酬,到監獄開庭巡回審理案件,并調解結案,使農民工迅速拿到工資款,及時高效化解了糾紛。
運用調解前置程序多元解紛
2019年7月4日,一名律師拿著李營業等人分別起訴黃海、湖南經典投資有限公司、長沙昱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南地址建設工程(集團)總公司的4個案件材料,來到了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請求立案。
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原告方提供的證據部分只有一張工地結算單,該結算單上的欠款人處僅有一個人的手寫簽名,無任何公司的蓋章,而案件涉及的4個被告中有3個被告為公司,在結算單上簽名并負有支付義務的個人已失聯多日。此案如果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李營業等人因證據單薄,極有可能造成維權困難。
為了解決農民工的切實困難,法院訴調中心將此4案委派給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的律師調解組織,由律師調解組織指派律師擔任調解員辦理此案。調解員拿到案件材料后,積極與各被告溝通,通過耐心釋法,引導故意失聯以躲避債務的欠款人不再逃避。2019年7月11日下午2點,調解員組織4案當事人進行調解,采取分別做工作的策略,于當日下午7時,終于將4案調解成功。
【點評】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治理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揮駐院調解員的作用,在證據對起訴索要工資、勞動報酬的農民工不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盡可能地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增加調解結案的可能性。
構成犯罪時用刑事手段打擊
陳先根、王金鋒于2016年7月至11月期間,先后組織王安順、王安求等35人,參與湖南長欣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欣公司)位于易俗河鎮的工程項目施工。至2017年12月,長欣公司共拖欠王金鋒等35名農民工工資464080元。
2017年2月19日至4月底,吳裕球組織徐學輝、劉武、黃三林等人參與長欣公司的生態養殖基地部分工程施工,長欣公司拖欠吳裕球等29名農民工工資407610元。2017年11月27日,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彭林變更為楊建輝,但彭林仍然管理該公司。
2017年11月30日、2018年2月5日,王金鋒等人、吳裕求等人先后到湘潭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投訴。湘潭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對該案立案調查,彭林拒不配合調查。在長欣公司被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后,長欣公司仍拒絕支付所欠的農民工工資。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2日,湘潭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分別將上述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湘潭縣人民法院認為,長欣公司、彭林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故判決:被告單位湖南長欣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彭林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點評】
在根治欠薪工作中,對于欠薪行為構成犯罪的,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對于試圖通過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來逃脫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應予從嚴從快打擊。人民法院對涉農民工工資刑事案件依法及時判處,確保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不法分子形成震懾。
司法觀察
搭建清欠聯動平臺 提供精準訴訟服務
湖南高院通過對全省法院近年來涉農民工工資案件進行調研分析,梳理出當前此類案件存在的新特點、新問題,并結合審判實踐,給出了解決思路。
一是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普遍存在“小標的、長欠期”的特點。即案件標的額小,但拖欠時間長。因該類案件的用工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資金周轉的問題,時常“能拖則拖”。而進入訴訟程序后,經法官釋法和居中調解,拖欠工資的用工主體基本能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履行自身義務,故調解、撤訴亦成為該類案件的重要結案方式。
二是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普遍存在舉證難的特點。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多高發于建筑業、裝飾裝修業、制造業、餐飲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不正規的用工導致主張權利的農民工無法提供規范的證據。用工主體借用、掛靠其他單位承包工程,轉包、分包比較普遍,如結算單只有簽名而沒有加蓋單位印章,或簽名的人不是用工主體的人。此外,還存在部分農民工被要求與用工主體事先安排好的其他合同相對方簽訂合同,實際用工主體與農民工又不存在合同關系,這些事先安排好的即名義上的用工主體本身并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是執行難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上問題較為突出,執行標的執行到位的比率低于執行案件結案率。首先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自始就是“空殼公司”,本身沒有任何資產。其次農民工作為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農民工自身難以查詢或了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起訴后由法院調查,則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了充足的時間。
解決涉農民工工資問題,需要將常態化審判與制度化建設結合起來。湖南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指導小組認為,一是要暢通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訴訟“綠色通道”,盡可能適用調解、和解等方式處理糾紛,以克服農民工舉證的弱勢現狀,在堅守法律紅線的前提下,千方百計為農民工維權。二是要加強對受理案件中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部分的精準識別。對于建筑業、裝飾裝修業、制造業、餐飲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對案件其他事實存在爭議,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中涉及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部分裁定先予執行。三是要延伸對農民工當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務。除在審判階段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外,應協調相關部門將法律援助服務延伸至執行階段,指導法律援助律師在文書起草、證據提供、線索查找、款項兌付等方面給農民工提供全方位的幫助。四是要強化部門聯動,保持對欠薪者的高壓態勢。對躲避執行的欠薪者,要商請公安機關查找被執行人。對失信被執行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欠薪構成犯罪的,要商請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執行不能而生活困難的農民工,要發揮司法救助的功能,盡力解決其面臨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