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兩個月前,我與一家公司分管銷售的副總因工作發生爭執,副總見我得理不饒人,根本不顧及我的面子,一氣之下呵斥我“滾蛋”。我基于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沒必要在一個樹上吊死等原因,當即賭氣拂袖而去,甚至沒有與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近日,我回到公司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不僅否認副總讓我“滾蛋”,還認為我是擅自離職,并因此拒絕支付賠償金。
請問:如果我沒有證據加以證明,公司究竟應否支付賠償金?
讀者:肖慕容
肖慕容讀者:
公司有權拒絕向你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那么,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指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上述規定表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相應行為具有合法性,或者雖有證據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中當然也包括支付二倍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解除勞動關系,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已經口頭解除,則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或者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則必須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與之對應,正因為公司否認曾口頭宣布讓你“滾蛋”,也就是不承認解除勞動合同,而你又不能舉證證明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所以,你無權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本案的教訓在于,當被用人單位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通知,或者向用人單位送達載明自己離職原因的書面通知,切不可賭氣自行離職,進而導致因口說無憑造成權利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