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到這時候才猛然想起來——哎呀,今年的年假還沒休呢!再不休就來不及了。可偏偏年底又是各單位工作最繁忙的時候,似乎不是休假的好時機。那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歲末年終,“沒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職場人心里的“痛”。(12月12日《北京晚報》)
媒體調查顯示,40.1%的受訪者表示“沒有帶薪年休假”,4.1%“有帶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帶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
事實上,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同時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年休假說起來是“帶薪”,但實際對于有些企業員工來說,連加班工資都難以保障,何談能夠享受得到帶薪年休假?
落實帶薪年假,關鍵是企業“帶心”。首先,企業未執行帶薪年假制度,應嚴厲查處。同時,員工在特殊情況下未休年假,用人企業應及時足額兌付3倍工資補償。再者,合理調整帶薪年假政策,允許假期跨年度“零存整取”,讓年假富有“彈性”,分流和緩解“集中式”休假帶來的資源和空間緊張,充分保障企業員工的休假自主權。特別是,全社會要關心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認真執行好這個法定假日,維護員工的基本權益,促進勞資關系融合和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員工的生活滿意度和獲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