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法官:
我是一名職場新人。去年我和朋友一起來上海,想看看有什么發展的機會。幾經周折,我被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錄用了,主要是負責初中學生的課外輔導課程。初中課程的輔導對于我而言并不是一件難事,但是我們的教輔工作有相應考核,主要是看學生學習效果以及家長反饋意見。進了單位后,我一直在努力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我的業績考核也一直維持在中上水平。但是今年初開始,初中部的學生明顯減少,相應的,學校里開的班也減少了好幾個。我們有些老師就空了下來,但是學校還必須按事先約定支付我們課時費。此后,人事部就隔三岔五找我們初中部的老師談心,無非是要我們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有幾個老師考慮再三后決定另謀出路。我因為工作剛剛起步,在上海也人生地不熟的,所以就表示還是希望繼續工作看看。幾天后,人事部突然通知我,說我不勝任工作,業績考核不合格,要將我從老師崗位調去做輔助工作。我覺得這是對我個人評價的貶低,對我影響不好,而且收入也會大幅下降。我就讓他們拿出依據來。他們拿不出依據,反而蠻橫地說不同意調崗就自己走。我實在氣不過就將我的遭遇在單位老師的工作群里發了出來,并表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就讓老師來頂雷是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我發微信的第二天,公司就發了一份解雇通知給我,說我不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工作安排,且在同事群里散布損害公司名譽的言論,上述行為均屬于嚴重違紀,故決定解雇我。
我認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千方百計想把我趕走,現在說我不勝任工作卻拿不出依據,他們才是在損害我的名譽。我在微信中雖然言辭有些激烈,但寫的都是事實,他們憑什么解雇我呢?請問我該怎么辦?對此,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讀者 吳女士
吳女士: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只有存在法定的解雇事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才會被認定合法。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違法解雇的法律責任,即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替代恢復履行。你所在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一個是你不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安排,構成違紀;另一個理由是你在微信群發表言論損害公司名譽。單位的上述理由是否成立,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關于理由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當對勞動者存在不勝任工作的事實進行舉證,還需證明已給予勞動者培訓或者調整適當崗位其仍不勝任崗位。同時,此類解雇行為因非勞動者過錯所致,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即使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亦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是要給補償金的。你單位未拿出你不能勝任崗位的依據,在你對崗位調整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簡單粗暴地以你不服從工作安排作出違紀解雇的處理是錯誤的。
其次,關于理由二,是否成立需看你的行為是否嚴重損害了企業利益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盡到勤勉的義務,并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者如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作出相應處理。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傳播的廣度和速度日益增大,不實信息可能產生的傷害值也遠遠大于從前。對于勞動者來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沒有錯,但選擇怎樣的途徑、采取何種恰當的方式反映事實,表達訴求,顯得尤為重要。有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喜歡通過網絡、微信群等進行聲討,尋求大眾的支持 ,但其言論如果涉及不實陳述,甚至是惡意誹謗,對用人單位產生損害,反而會對自己產生不利的后果。由你所述看,你在單位內部的微信群里主要是反映事實,言辭雖有些激烈,但尚未構成惡意誹謗、污蔑,也未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公司直接對你做解雇處理過于嚴苛,確實依據不足。建議你向相關糾紛調解組織尋求幫助,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