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丈夫祖上多代行醫,掌握著治療眼疾的秘方。一年前,我丈夫因多方求職未果,家中經濟拮據,遂決定利用秘方賺錢養家。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他按照秘方購置藥材,加工制成藥物出售。由于這些藥物效果不錯,購藥者日漸增多,甚至出現了供不應求的現象。不料,我丈夫卻在近日被法院判處刑罰。
請問:我丈夫制售的藥品確有療效,為何會構成犯罪?
讀者:羅碧蓮
羅碧蓮讀者: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你丈夫的行為,已經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規定。
《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本法第十四條也指出:“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你丈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購置藥材并加工出售,無疑與上述法律規定相違背。
另一方面,無證生產、銷售的藥品均屬假藥。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你丈夫依據祖傳秘方、銷售的藥品雖然確有療效,還供不應求,但這并不能否定其未曾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或檢驗,也不能排除對不同體質者具有潛在危險,故也應按假藥處理。
再者,你丈夫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規定表明,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無論是否獲利或獲利多少、是否有療效、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構成該罪。不同的情節及其后果,只能是決定刑罰輕重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