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區小湯山鎮某村村民林某來到小湯山公共法律服務站咨詢。林某自2013年4月起在某化妝品公司擔任銷售員。今年5月份,林某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書》,稱因林某長期達不到公司規定的銷售指標,公司決定與林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林某調換工作崗位的申請,并且不給林某任何補償。林某認為公司的做法讓其難以接受,但又不知道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她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該化妝品公司僅以林某長期達不到公司規定的銷售指標為由,在未安排林某參加任何培訓且不同意林某要求調換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就與林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任何經濟補償的行為,屬于典型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該化妝品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林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化妝品公司應支付給林某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林某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提示: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