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家公司在其預先擬定、對全體入職員工適用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因勞動合同引發的一切糾紛,只能通過雙方協商或申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解決,不準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我由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又不同意按照我的工作年限、月工資加倍向我支付賠償金,所以,我想通過訴訟解決。可是,公司表示,因為我已經同意“不準起訴”約定,不能出爾反爾,否則屬于違約,要追究我的違約責任。
請問:我真的無權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讀者:項微微
項微微讀者:
公司的上述“不得起訴”約定無效,你始終享有訴權。
一方面,你與公司的“不準起訴”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訴權,是指當事人基于民事糾紛的發生,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也指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上述規定表明,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剝奪勞動者的對應訴權,其中當然地包括以協議方式剝奪。你與公司的“不準起訴”約定,雖然你當初同意,但因為使你失去了獲得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無疑與之相違。
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也同樣表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不準起訴”內容屬于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正因為“不準起訴”內容為公司單方所預先擬定、對全體入職員工適用、目的在于排除員工主要權利,所以,從這一角度講,該約定同樣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