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主要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種。它是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一般來說,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要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只繳納社會保險未必構成勞動關系,其原因是社會保險關系不等同于勞動關系,若要構成勞動關系還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以下2個案例就是現實例證。
【案例1】
繳納工傷保險,未必構成勞動關系
許某某于2013年入職外地某個體煤礦從事采煤工工作。2017年初,當地政府對部分煤礦企業進行關停整合。期間,該煤礦因企業相關證件無法進行年度審核,造成主體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不得不停辦職工社保繳納業務。
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該煤礦經與其存在利益關系的一家勞務公司協商,約定由勞務公司代該煤礦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費事宜。
2017年9月20日,勞務公司依據煤礦提供的名單,為許某某等人辦理了工傷保險。2018年11月18日又辦理了退保手續。
2017年10月24日,許某某以勞務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為由,請求裁決確認雙方從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機構未予受理,許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某與勞務公司并未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僅憑勞務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這一事實,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于是,判決駁回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中,勞務公司雖然以自己名義為許某某繳納工傷保險,但勞務公司和煤礦簽訂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勞務公司僅僅是代替煤礦辦理工傷保險。
事實上,許某某入職后一直在煤礦務工,工資報酬的確定與發放也由煤礦決定,勞務公司對許某某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更未向許某某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也并未形成事實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由于勞動公司與許某某之間不符合構成勞動關系的要件,所以,僅憑勞務公司代為繳納工傷保險一事,不能認定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案例2】
掛靠代繳社保費用,不能構成勞動關系
曹某某具有土建工程師資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曹某某作為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參加了該公司承包的機械包裝公司發包的庫房工程建設。
2017年1月工程結束后,曹某某未再實際向建筑公司提供勞動,但是,他仍然將自己的土建工程師資質掛靠在某建筑公司,并以該公司為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并通過銀行支付方式向建筑公司轉賬用于年度交納社保費。
2019年3月7日,曹某某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建筑公司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該公司未及時足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決定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仲裁機構未支持曹某某的請求事項,他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從2017年2月起拖欠的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計6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也未支持曹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社會保險關系不能等同于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曹某某主張自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在2017年1月后繼續接受該公司勞動安排,以及在該公司工作和遵守該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有效證據。曹某某在2017年2月向建筑公司匯款支付社保費,只能證明其掛靠該公司、由公司代為繳納社保費用,并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