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三個女兒。經過多年經營,二人在自家院內建北房5間,東廂房3間。其中,北房建于1970年以前,東廂房建于1986年。
因年事已高,孫某、李某于2009年2月6日同長女及長女婿簽訂一份《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一、二人由長女一人贍養;二、現居院落的所有權、使用權、居住權歸長女一人所有;三、長女有隨時不讓其他二姐妹居住的權利。
該協議由孫某、李某及長女、長女婿四人分別在落款處簽名確認,案外人尹某、劉某作為證明人簽名。
協議簽訂后,長女在院內又新建了南房8間和西廂房5間。如此大的院子,一直由孫某、李某夫妻二人居住,長女及長女婿則在外租房居住。
后來,孫某、李某以長女、長女婿不盡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贈與協議,即上述《協議書》。
法院庭審中,長女及長女婿辯稱,其對父母所訴贈與協議簽訂的情況沒有異議,但認為簽協議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他們二人經常給老人買東西,并帶老人看病,已經很好地履行了贍養老人的義務。因此,他們不同意撤銷贈與合同。經法院釋明,他們始終未提交證明自己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裁判理由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二原告與二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二被告應按照約定履行贍養義務。由于未盡贍養義務,所以,應當支持原告的主張,撤銷原贈與協議。
法官提示
對于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大興法院常欣月法官說,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目前,附義務贈與糾紛在代際財產傳承和夫妻離婚之間經常發生,該類贈與形式日見增多。其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形式,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也要負擔相應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利益,當受贈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權人撤銷贈與后,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本案中,贈與行為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同時雙方對贍養義務進行約定。贍養義務本應為子女對父母應該盡的法定義務,在合同中作為贈與的條件再次予以明確強調,二被告應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可是,二被告與二原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僅辯稱其給老人買東西、給老人看病,在法院的釋明下,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其父母有權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法定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