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袁月穎向勞動午報咨詢說,她是單身媽媽,因公司安排她外出培訓3個月,她又不愿失去這個提升機會,于是就委托關系不錯的表姐替她照顧10歲的兒子曉凱。
期間,曉凱在玩耍時誤傷了小伙伴,對方花去醫療費5000余元。被傷害孩子的父母要求賠償,其表姐就打電話給她,讓她立即趕回來掏錢賠對方。
袁月穎了解得知,其表姐對曉凱管理不到位,對其逃學、打游戲等均視而不見。由此,她認為表姐監護失職,應對曉凱傷人負責。對于受害人的賠償費用,表姐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可是,袁月穎也不知道自己這個想法是不是正確?
法律分析
袁月穎所述情況涉及委托監護及其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問題。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代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的情況。委托監護僅僅是監護職責的轉移,而并不導致原監護人資格的消滅,即原監護關系仍然不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包括三個方面:(1)委托監護期間產生的民事責任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即委托人承擔。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即使全部委托給他人,也只能說明其對于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上沒有過錯,但沒有過錯,并不能免除責任。(2)委托人與受托人可以約定委托監護期間產生的侵權責任由受托人承擔,但委托人不能以已有約定來對抗第三人的請求,委托人仍應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其后可依約定向受托人追償。(3)受托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有過錯的,由監護人與受托人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和法理分析,袁月穎作為兒子的監護人,無論如何都要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其表姐對曉凱不怎么管,監護失職這些事情,即使情況屬實,也與曉凱誤傷小伙伴之間沒有關聯。也就是說,其表姐在曉凱傷人事件中不存在過錯,其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