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中,由于人或組織機構間的交叉、重疊關系,有一部分單位之間也會存在交叉用工、混同用工等復雜現象。在此情況下,如果員工在關聯單位上班出現權利損害時,該找誰買單呢?以下3個案例揭示出來的歸責方法和措施,是很好的維權途徑。
【案例1】
未簽訂勞動合同,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吳芳芳在一家家族企業上班,該家族企業有多家公司。2018年10月,吳芳芳與其中的餐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19年1月,餐飲公司負責人的一句話,便讓吳芳芳調往銷售公司擔任出納,而銷售公司沒有與吳芳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個月后,吳芳芳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由于吳芳芳沒有被辦理工傷保險,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她就要求餐飲公司和銷售公司共同向其賠償。可是,多次索要無果,兩家公司至今還在互相推諉責任。
【點評】
餐飲公司和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涉及到一個關聯關系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關聯關系包括股權的關聯和人的關聯。前者指各關聯方具有股權關系,如母子公司之間,后者指各關聯方雖不具有股權關系,但控制企業的是同一人或相互之間具有身份上的關系,如家族企業。
一般來說,若多方企業存在的某種關系能為轉移利潤、挪用公司財產、無償提供擔保等甚至是惡意掏空公司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關聯關系,互為關聯企業。
正因為本案所涉餐飲公司和銷售公司屬于家族式關聯企業,實際上同為一體且利益一致,其企圖通過“內部調動”、拒簽合同、拒辦工傷保險逃避責任的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因此,這兩家公司應當對吳芳芳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兩家單位繼續推卸責任,吳芳芳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2】
已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單獨承擔責任
胡笑笑在一家總公司工作4年后,被總公司派往下屬一家子公司擔任業務負責人。在解除與總公司勞動合同的同時,她又與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2月,胡笑笑與子公司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此后,她要求子公司支付其在總公司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子公司只同意按照胡笑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拒絕替總公司擔責。
【點評】
子公司應當向胡笑笑支付全部經濟補償金。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本案所涉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已經另行與胡笑笑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故其必須為與它具有關聯的總公司買單。
弄清這些法律關系后,胡笑笑可以繼續與子公司進行交涉。如果子公司不給付經濟補償,其可以訴諸仲裁和法院迫使子公司履行法定義務。
【案例3】
機構財產業務混同,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林秀琪所在的A公司與B公司不僅組織機構混同、財產混同,而且經營的業務也大部分混同,實質上是“一套人馬,兩套牌子”。
2019年1月,林秀琪由A公司轉到B公司工作后,因B公司連續三個月沒有向她發放工資,遂提出辭職并要求A公司清償工資。
A公司認為,林秀琪只在B公司上班,其無權要求A公司代B公司支付欠薪。
事實上,B公司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點評】
A公司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這里涉及到混同用工問題;焱霉ぶ傅氖菍嶋H控制人為同一人或者具有親屬關系的兩個或多個經濟組織,業務內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經營場所無法區分,人員、財務等高度混同,且往往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意混淆用工,使勞動者無法確定其用人單位。
對于關聯企業混同用工糾紛的處理,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家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以該公司作為主義務人,其他公司對給付內容承擔連帶責任;數家公司與勞動者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選擇一家作為主義務人,并要求其他公司對給付內容承擔連帶責任。
與之對應,由于無論是哪一種形式,其他公司都有連帶給付的義務,所以,林秀琪有權要求A公司支付欠薪。因此,在A公司堅持不清償欠薪的情況下,林秀琪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訴訟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