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勵優秀員工外出旅游,不料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承擔?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田法院”)公布該起案例。
小朱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因其業績優異,某公司獎勵包括小朱在內的8名優秀員工外出旅游,其間住宿、交通費用由公司報銷。小朱等人商議后,決定到某景區旅游。考慮到景區位于山區、交通不便,小朱等人便商量租車自駕游玩,團隊成員輪流開車。小朱駕駛車輛時,與另一臺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案外人陳某受傷及車輛損毀。陳某將小朱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小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朱認為,自己是在公司組織的出游活動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司應當對其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遂就賠償款向某公司追償。
福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朱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其本職工作范圍并不含有駕駛車輛,某公司沒有將駕駛自駕游車輛作為一項特殊工作任務授權和指派給小朱,小朱等人在外游玩時是否租車、向誰租車、由誰開車等均系自行商議而定,并非由公司作出的安排。涉案事故發生在公司獎勵的團隊外出游玩路程中,并非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原告等人均以個人名義行事。此次出游活動性質實為公司給予績優員工的帶薪休假、旅費報銷的獎勵和福利,非強制性參加。旅游的行程、路線、交通工具、活動項目方案均是由小朱一行8人在出游前后、行進過程中眾議而定,8人在外租車自駕游也未在事前向公司管理層報備。
因此,小朱在租車自駕游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既非執行被告某公司授權的工作任務,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或以某公司的名義實施,其自駕行為與工作職責之間也難以建立內在聯系。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朱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福田法院民事庭一級法官吳爽:用人單位通過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學習等團建活動,作為員工福利,以提高員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積極性,已成為大多數公司的慣例。關于團隊活動中雇主替代責任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判斷分析,團隊活動及其中的所有行為不能一概等同于執行工作任務,需考慮團隊活動與工作職責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如集體外出進行職業技能訓練等由雇主具體組織、策劃、安排行程的活動項目,系與工作內容相關且一般情況下強制員工必須參加,該種情況下雇主應承擔替代責任。如活動僅由公司支出費用,由員工自由組織、安排時間,不具備強制性和工作性質,屬于福利性團建,則公司不應承擔雇主替代責任。
用人單位組織團建活動時,要做好日程安排和安全保障,明確團建中各項集體活動的時間與自由活動時間,并做好安全提示,及時為員工購買相應保險。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或者外出旅游過程中,員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識,不參加危險活動,盡力保護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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