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一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卻拒不落實整改,公司實際控制人余某擅自下令繼續危險作業。日前,經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1月起,湖州市一建材公司在砂漿生產過程中使用戊烷作為黃沙等原料的烘干燃料。2021年1月,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在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菲瘓鏊蟹欠辣姎庠O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
針對上述情況,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隨后作為該公司大股東的余某(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就整改問題進行商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1年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應急管理局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企業繼續使用戊烷開工生產,并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后,自行聯系購買戊烷27.76噸用于生產作業。3月17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再次對該公司檢查時發現其未進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生產作業。
3月25日,余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后,南潯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在了解案件經過以及查閱取證情況后,聯合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等對現場進行勘查,并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該院以危險作業罪對余某依法提起公訴。日前,法院對被告人余某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