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郵市一家酒店員工胡某,嫌酒店待遇低,工作強度大,就告假休息,隨后請同事代寫代交了一封辭職信。酒店收到胡某辭職信后,經研究同意胡某辭職,并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他在規定期限內前來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有關賬目,但沒有提及補償金。胡某在得知自己得不到經濟補償后,對辭職行為予以否認,認為申請辭職是同事所為,酒店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酒店對胡某的行為不認可,并找來他的同事作證。胡某以沒有書面材料為由,向高郵市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酒店支付賠償金38395元。
高郵市勞動人事糾紛仲裁部門經認真調查后認定,辭職是胡某真實意愿的表達。他雖沒有親自書寫提交辭職信,而由同事代寫代交,但是他曾在同事間口頭表達過辭職的意思。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代寫代交的辭職報告是否有效,申請仲裁人胡某是自己辭職,還是被違法解除。
勞動人事仲裁專家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認為胡某的辭職申請雖不是本人所寫,是其委托同事代寫代交,但委托行為不存在重大誤解、遭受欺詐或者脅迫等狀態,委托人是成年人也不存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委托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委托行為有當時在場的其他職工的證人證言加以佐證。辭職申請已經成功送達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已同意胡某的辭職,胡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行為已經行使完畢,相應的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行為已經發生和形成。即雙方已實際完成要約與承諾,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申請人在發現事情對自己不利時就否認自己行為的有效性是無依據的。
最終,高郵市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高郵市這家酒店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合法。辭職信雖然是別人代寫代交,但是胡某真實意愿的表達,這樣的辭職有效。由于是胡某主動辭職,其要求酒店賠償38395元補償金的申請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