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蔡師傅是廣州南沙一家公司的員工,在主管汪某的安排下,蔡師傅和另一名員工將部分報廢物品拉至廢品站出售,出賣所得費用560元,由蔡師傅收取并保管,用于工作場地的公共開支。后蔡師傅實際支出了200元,剩余360元處于結存狀態。
對于上述行為,公司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后,認為蔡師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告知與其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蔡師傅認為,他受公司主管汪某的安排出售報廢物品,并代為收取和保管售賣款項用于工作場地公共支出。汪某未及時向公司請示,所造成的后果不應由其本人承擔。且他的行為并未觸犯公司管理制度和基本行為準則,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公司據此解雇自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盡合理注意義務后執行了上級錯誤的指令,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直接據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蔡師傅作為下屬,按照公司操作慣例執行主管汪某的錯誤決定,未有識別并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蔡某的行為雖存在不當之處,但并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綜合其他案涉情況來看,公司的經營管理存在較大問題,主要責任應由公司管理人員承擔,而不應歸責于基層員工。故此,公司解除與蔡師傅的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蔡師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承辦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合理性、正當性、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執行上級錯誤指令,但尚不足以證實其屬于私自處分、侵占獲利的事實,無法證實其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重大,或足以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程度,用人單位據此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缺乏客觀性、合理性、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