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蘭英(化名)在珠海一建筑公司依規做飯、搞衛生,約定的薪水卻遲遲未發。無奈之下,她辭職“討薪”,公司竟說沒簽合同就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承包關系或勞務關系。
那么,勞動關系的認定僅以雙方之間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為依據嗎?
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煮飯阿姨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10日,48歲的袁蘭英到珠海某建筑公司工作,雙方約定的煮飯工資是每月4500元、打掃衛生每月600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建筑公司為她購買了社會保險,雙方卻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0月6日起,公司要求袁蘭英增加打掃衛生范圍。
工作量加大,工資卻未足額發放。2022年1月25日,袁蘭英申請辭職,之后未再上班。2月14日,她申請勞動仲裁。4月7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建筑公司向袁蘭英支付未付工資以及未簽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
審判結果
建筑公司認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承包關系或勞務關系。一方面,袁蘭英不受公司管理和支配,每天只需完成兩餐的勞務工作,不用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另一方面,她提供的煮飯工作,僅為輔助性工作,不屬建筑公司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建筑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雙方未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公司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部分。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構成勞動關系。首先,建筑公司是具有用人資質的企業,袁蘭英是屬于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但未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其次,袁蘭英每月提供勞動領取固定工資,從事有報酬的勞動;每天工作內容是做飯,在伙食標準等方面要執行公司的要求,每天按時上班,休假需要批準,屬于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另外,袁蘭英買菜是實報實銷,需接受財務等公司管理人員的審核,并不承擔廚房的經營風險。建筑公司主張其與袁蘭英之間是承包關系,但并未提供承包合同等證據證實雙方間系承包關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建筑公司與袁蘭英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香洲法院依法判決建筑公司應當向袁蘭英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未付工資。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的認定不能僅以雙方之間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為依據,而應以用工過程中體現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確定。
法官提醒,勞動者入職后,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納記錄、工作證、用人單位招用記錄等憑據,避免產生爭議后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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