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是中華民族最隆重的傳統(tǒng)節(jié)日。在這個辭舊迎新的時刻,有的單位為體恤職工或因處于生產經營淡季決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單位則因生產任務重等原因而安排職工堅守崗位。在這一過程中會有一些讓勞動者分不清的問題:譬如春節(jié)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提前放假能否扣減工資?能否用安排補休或發(fā)慰問紅包的方式代替春節(jié)加班費?以下4個案例分別對此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春節(jié)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章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行政文員。2021年春節(jié),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讓大家農歷正月十二正式上班,不扣工資。這樣,加上國家規(guī)定春節(jié)放7天假,職工可以連休12天,能回老家與家人多團聚幾天。因此,包括章女士在內的外地職工都特別感激公司。
章女士入職該公司已2年多了,按規(guī)定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到了2021年7月,她想帶孩子出去走走,于是向公司申請休年假。不料,公司對她說:“春節(jié)時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休假了。”
章女士很疑惑:“多放的5天假應該是公司給大家的福利,怎么就變成年休假了?每個職工的情況不同,單位不能事先不作說明,就一刀切讓我們在同一時間休同樣多的年假吧?”公司表示,其有權統(tǒng)一安排職工年休假。
面對如此答復,章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說法
當前,有不少企業(yè)安排員工連休春節(jié)假和年休假,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條件。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據(jù)此,企業(yè)在春節(jié)期間安排年休假應當考慮員工意愿,征得員工同意,更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公司僅僅是通知職工春節(jié)期間多放5天假,但沒有說明這5天假是代替年休假的,更未讓職工履行休年假的手續(xù),因此,公司稱春節(jié)放假即視為安排了年休假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在此前提下,章女士有權繼續(xù)享受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公司執(zhí)意不讓休假,章女士可以向人社局投訴解決,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來維權。
案例2 公司提前放春節(jié)假,是否可以扣工資?
2022年1月13日,小盧所在服裝公司在公告欄張貼春節(jié)放假通知,決定給外地員工提前6天放春節(jié)假。小盧是位新員工,來公司還不到1年,看到放假通知后十分興奮,沒想到外地員工還有這樣的福利。他不但感激老板,還早早搶訂了1月26日回老家的高鐵票。
正當小盧盤算著如何安排這個長假時,有過往經歷的同事對他說:不要太高興了,多放的這6天假是要扣工資的。小盧知道真相后很不服氣:明明是公司組織放假,又不是員工們提出這種要求的,怎么能扣工資呢?
說法
每年春節(jié),法定假3天加上兩個周末和調休,休假時長已達7天。即使這樣,仍有不少單位出于方便職工的目的,選擇提前放假或者延后開業(yè),讓職工能充分享受節(jié)日的快樂。既然是讓職工充分享受快樂,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資這種讓人鬧心的事!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企業(yè)在春節(jié)期間多放幾天假并沒有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即1個月。因此,企業(yè)在春節(jié)放假期間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權扣發(fā)。本案中,如果小盧2022年1月份的工資果真被扣發(fā)了,他可以通過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資。
案例3 春節(jié)加班費,能否用補休方式代替?
小沈是公司一線員工。2022年1月15日,公司接了一個大訂單,可交貨期限只有18天,這樣,即使開足馬力也無法在2022年春節(jié)前完成訂單任務。于是,公司就做小沈等10名員工的工作,讓他們在農歷除夕和正月初一至初三留下來加4天班,并答應加倍安排補休。
小沈等人同意留下來加班,但認為加班應當給加班費。公司則以經濟效益一直不好為由,希望他們理解,并強調公司在支付加班費和安排補休兩者之間享有選擇權。事實果真如此嗎?
說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上述三種情形中,只有在員工休息日加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和支付加班費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對于正常工作日的加點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guī)定的標準向加班員工支付加班費,而不能以安排補休的方式來沖抵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國家規(guī)定2022年春節(jié)從1月31日(農歷除夕)開始放假7天,其中,除夕放假屬于雙休日調休的,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屬于法定休假日。因此,如果小沈等10名員工按公司要求留下來加班4天的話,其中,除夕那天加班,公司是可以安排補休的,而對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公司必須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資三倍的加班費。
案例4 老板給加班員工發(fā)慰問紅包,能否代替加班費?
2021年春節(jié),小邵本來想回老家和父母團圓,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懇求就留下來加班,幫助公司完成生產任務。正月初一那天,老板慰問小邵等加班員工時給每人發(fā)了一個大紅包600元,大家格外開心。事后,小邵等人因遲遲沒有拿到春節(jié)假期加班工資就找公司詢問。公司答復稱,大年初一那天老板給大家的“開門紅”大紅包就是加班費。
小邵等人不認可公司的說法,遂向當?shù)厝松缇滞对V。在人社局的過問下,小邵等人獲得了加班工資。
說法
春節(jié)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職工春節(jié)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產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三倍的加班費,而不能以“紅包”來代替加班費。
從性質上看,“紅包”和加班費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對勞動者工作和業(yè)績的肯定,屬于獎勵和饋贈的性質,而且是屬于老板的個人行為。而加班費是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應得的報酬以及對勞動者放棄法定休假日的補償,而且支付加班費屬于單位的經營行為,應當專門向勞動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稱所發(fā)的600元紅包就是春節(jié)加班費,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小邵等員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